案例回放
在某政府采購項目中,投訴人就其公開招標文件,于2024年7月11日向被投訴人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質疑,被投訴人于7月16日作出答復,投訴人對答復不滿意,遂于7月20日向當地財政廳投訴。除去在質疑函中提及的“招標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、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況”外,投訴人還在投訴函中新增了一項內容為“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函中沒有告知質疑供應商可以依法投訴的權利”。
7月26日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后財政廳依法于當日正式受理。
經當地財政部門的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投訴人投訴的事項均屬實。因本項目尚未確定中標供應商,依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4號)第三十一條,責令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。
要點分析
在本案例中,投訴人投訴稱:“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函中沒有告知質疑供應商可以依法投訴的權利”。根據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4號)第十五條第(四)項規(guī)定,質疑答復時應當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,被投訴人的質疑答復函中無此項內容,違反了相應的行政法規(guī)。
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進行質疑答復時一定要嚴格依照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中的相關要求。如質疑答復函中缺失應有內容,質疑人有權單獨對此事項進行投訴,從而導致采購進度的拖延。
問
在質疑答復中應當包括的內容有哪些?
(一)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;
(二)收到質疑函的日期、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;
(三)質疑事項、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、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;
(四)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;
(五)質疑答復人名稱;
(六)答復質疑的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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